新加坡留學工作網
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延長留學期限
一、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公派研究生未能在規定的留學期限內獲得被錄取時確定的學位,需要延長留學期限的,應提前2個月在“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https://s.csc.edu.cn)進行申請,并上傳以下材料:
1.個人書面申請(說明留學身份、CSC學號、抵達新加坡時間、原留學期限及應回國日期、申請延期原因、延期期間資助來源等,并注明手機、電子郵件等聯系方式。請用中文書寫并簽字);
2.國外留學單位或導師意見函(請使用單位信紙,標明導師的職務和聯系方式,是否提供資助及額度等,并由留學單位蓋章或導師簽字);
3.國內推選單位意見函(有國內學習/工作單位的留學人員還應提供其國內學習/工作單位意見函,此函應寫給駐新加坡使館教育處或國家留學基金委。國內單位負責國家公派管理的部門如:人事處、研究生院、國際合作交流處或學校蓋章均可)。
申請材料齊全后,由教育處審批后報國家留學基金委備案。經批準延長期限內費用自理。
二、注意事項
1.聯合培養博士、碩士研究生在外累計留學期限不超過24個月(含延長期限)。原則上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只能申請一次延期。
2.高級研究學者、訪問學者、博士后、本科生原則上不允許延長留學期限。特殊情況參照上述程序申請,由教育處審核后報國家留學基金委審批。
3.累計延期在6個月(不含)以上的留學人員需續簽延期補充協議。在獲得審批同意后,可自行在信息平臺下載延期補充協議(附后),填寫完整簽字后發送至教育處郵箱(edu@edusg.org.cn),由教育處審核簽字后發送至留學人員。留學人員自行在信息平臺上傳延期補充協議,并按要求上傳擔保人繼續擔保書面聲明。經審批同意延期的,信息平臺內應回國日期會相應變更,請注意屆時按期回國。
4.擬回國日期在應回國日期后1個月(不含)內的,可以直接登錄信息平臺預訂回國機票,無需申請延期。
附件:延期補充協議